企業應做好哪些準備,迎接環保督察
1、企業環保手續是否合規
企業建設項目是否依法履行環評手續及“三同時”
環評文件及環評批復是否齊全;
企業現場情況是否與環評文件內容保持一致:重點核對項目的性質、生產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污染治理設施等是否與環評及批復文件一致;
環評批復5年后項目才開工建設的,是否重新報批環評。
2、項目投運后,是否進行了環保竣工驗收,環保竣工驗收手續是否完備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主要是對環評文件及批復中提出的污染防治設施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因此對于部分建設項目(如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如在環評文件及批復中未要求建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不含施工期臨時設施),則不需要開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建設單位在自主驗收的驗收報告中予以相應的說明即可。
水、氣污染物環境保護設施驗收:
建設項目水、大氣污染物環境保護設施由建設單位自行開展驗收。
噪聲污染防治設施驗收: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單位和個人處以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固廢污染防治設施驗收:
廢水處理設施運維臺賬是否齊全:廢水處理設施的運行時間、加藥記錄、維護記錄等,臺賬是企業對環保設施管理的痕跡記錄,企業應該對臺賬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環境風險單元是否具備防滲漏、防腐蝕、防淋溶、防流失措施;
是否實行雨污分流,是否具有清凈廢水系統以及雨水排水系統風險防控措施,是否具有清凈廢水系統的總排口監視及關閉設施;
是否具有生產廢水處理系統風險防控措施,事故廢水收集措施是否齊全;
是否設置應急事故水池并確保事故排水收集設施在事故狀態下能順利收集泄漏物和消防水,事故水池是否能保持足夠的緩沖容量。
1、企業環保手續是否合規
企業建設項目是否依法履行環評手續及“三同時”
環評文件及環評批復是否齊全;
企業現場情況是否與環評文件內容保持一致:重點核對項目的性質、生產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污染治理設施等是否與環評及批復文件一致;
環評批復5年后項目才開工建設的,是否重新報批環評。
2、項目投運后,是否進行了環保竣工驗收,環保竣工驗收手續是否完備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主要是對環評文件及批復中提出的污染防治設施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因此對于部分建設項目(如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如在環評文件及批復中未要求建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不含施工期臨時設施),則不需要開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建設單位在自主驗收的驗收報告中予以相應的說明即可。
水、氣污染物環境保護設施驗收:
建設項目水、大氣污染物環境保護設施由建設單位自行開展驗收。
噪聲污染防治設施驗收: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單位和個人處以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固廢污染防治設施驗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已啟動修訂程序,在法律修訂完善前的過渡期內,應參照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建設項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廢水處理設施運維臺賬是否齊全:廢水處理設施的運行時間、加藥記錄、維護記錄等,臺賬是企業對環保設施管理的痕跡記錄,企業應該對臺賬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環境風險單元是否具備防滲漏、防腐蝕、防淋溶、防流失措施;
是否實行雨污分流,是否具有清凈廢水系統以及雨水排水系統風險防控措施,是否具有清凈廢水系統的總排口監視及關閉設施;
是否具有生產廢水處理系統風險防控措施,事故廢水收集措施是否齊全;
是否設置應急事故水池并確保事故排水收集設施在事故狀態下能順利收集泄漏物和消防水,事故水池是否能保持足夠的緩沖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