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鎳、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銅、鎳、鈷工業企業生產過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銅、鎳、鈷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銅、鎳、鈷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不適用于銅、鎳、鈷再生及壓延加工等工業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適用于附屬于銅、鎳、鈷工業的非特征生產工藝和裝置產生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銅、鎳、鈷工業企業排放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本標準為首次發布。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銅、鎳、鈷工業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9078-1996)中的相關規定。